需提供化妆品行业相关资质
•若为国产化妆品,需提供生产方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生产合同或经销证明、化妆品外包装照片(照片需清晰体现品牌信息、化妆品产品名称、批件编号、生产方公司名称)。其中,普通化妆品需提供在国家药监局查询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截图;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若为进口化妆品,非广告主自有产品,需提供代生产合同或经销证明。其中,普通化妆品需提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特殊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2. 产品的功效宣传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的功效,如:普通化妆品不得涉及美白功效。
•特殊化妆品宣传的功效需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中的类别一致,如:产品批件无祛斑类功效,则不可宣传“美白淡斑”。
•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普通化妆品:是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3. 广告中不得涉及宣传虚假功效
•化妆品不得夸大宣传产品或产品成分的功效。
•不得涉及堪比医美效果的描述,如:育发类产品宣称无需植发、抗皱祛斑媲美肉毒杆菌等。
•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或成分可食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宣称或通过演绎的方式表示化妆品可食用。
•不得通过虚假实验夸大产品的使用效果,如:通过涂抹某化妆品可使鹌鹑蛋壳立即变白等。
•不得涉及其他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功效,如:展示夸张的磨皮效果、干枯毛躁与柔软顺滑发质的明显反差对比、染发类产品宣称秒黑/秒染/秒上色/一洗黑/清水黑发(包含画面)/根源黑发/补充头发所需黑色素、苗条霜涉及“排油/不节食”、产品宣称可使皮肤排出毒素等。
广告中不得涉及医生形象、医疗环境
•素材中不得涉及医生形象,包括真人及动漫形式。
•素材中不得涉及医疗环境,如:药店、中药柜、看片室等。
广告中不得含有药品、疾病、医疗器械、医疗用语等与医疗相混淆的内容
•不得暗示产品具有药用价值,对产品功效的表述须与医药类产品明确区分。
•不得涉及医疗相关疾病,如:黄褐斑、激素性皮炎、囊肿痘、痤疮等。
•不得涉及医疗器械,如:针管、听诊器、手术刀等。
•不得涉及医疗类用语、术语或行话,如:症状、对症、治疗、疗程、疗效、医治、内调、消炎等。
•不得涉及其他与医疗相混淆的内容,如:外包装含有红底白字【外】标识;素材中标明三品一械提示语等。
广告中需完整清晰展示推广品牌和产品名称
•视频及落地页需清晰体现所推广的产品品牌和产品名称(与食药监备案一致)。